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辦理變更嗎?
信息咨詢公司注冊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投資人(股東)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注冊公司。股東可以是個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機構(公司、合伙企業等)。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高層、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其配偶與子女不能投資設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為逾三年或破產清算未逾三年的者不能繼續注冊公司;服刑人員或執行期未逾三年(經濟犯罪未逾五年)、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不能注冊公司。
2、注冊地址公司注冊必須有注冊地址,注冊地址需有房產證明及租賃協議(自有房產無須租賃協議),且必須是商業或工業用途的,住宅不建議作為注冊地址,容易被工商部門列為經營異常企業。注冊公司系統填報的時候要填寫房屋編碼,因此地址必須真實存在。
3、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前海要求最低500萬起,其他除非特別的行業如證券投資咨詢有要求外,普通的咨詢公司,注冊資本建議1000萬,也是認繳,注冊前期不用實繳到位,按照章程約定實行認繳。
4、公司構成公司可設董事會與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必須設立一名執行董事一名監事,執行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股東可以兼任執行董事或監事。公司須設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之一擔任,也可以外聘。
5、財務人員公司必須設財務人員一名,可以聘請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稅務局要求法人和財務人員需要做實名認證并且綁定辦稅人員,后續的開票等也需要辦稅人員,也可委托財務公司代理。
6、基本帳戶公司必須開設基本帳戶,可簽訂三方扣稅協議,這樣就可以網上申報稅自動扣稅費。
現在,許多人都在考慮如何創業。要開展業務,您需要注冊一家公司。這些公司大多數是空殼公司,并不從事實質性業務。但是,公司注冊后長時間不經營對公司有何危害?讓我在下面談論它。
公司注冊后長期不營業有哪些危險?每個人都必須知道,現在沒有年度報告的企業將無法運營。它們都是工業和商業檢查的目標。公司被鎖定在黑名單上仍然很輕。如果營業執照被吊銷,那就麻煩了!
有兩種類型的公司不按時報告:
第一個仍在運行,但是如果您忘記了年度報告,它將被包含在“業務異常列表”中。在這種情況下,您通??梢酝ㄟ^提交年度報告來申請刪除,但是您不能連續三年提交。屆時它將成為“嚴重的非法和不誠實的公司”!
沒有年度報告的第二種類型是沒有實際業務的公司,即沒有業務往來的空殼公司。此類營業執照極有可能直接被吊銷。根據中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第67條規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未在6個月內沒有正當理由開業,或者開業后連續6個月以上停業,則公司注冊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不會計的后果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第22條: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繳納納稅義務之日起15天內建立帳簿。
第23條增加:
生產經營規模小,無能力開設賬戶的納稅人,可以聘用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簿記服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務會計人員,代為設立和代理記賬。
《個體工商戶條例》:如果稅務注冊未完成,可以采取措施撤銷營業執照。
在什么情況下將撤銷許可證:
1,提交虛假資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和分支機構登記,直接注銷;
2,偽造,變造,出租,租賃,轉讓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并直接吊銷的;
3.違反生產經營法律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吊銷營業執照是不好的。吊銷營業執照并不等于吊銷營業執照。自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天內,您必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報告,以取消稅務登記。
注冊后公司將被取消多長時間?
答:公司成立后,不會按時上報稅款。稅務部門將進行檢查。公司的狀況將是在稅務局的異常帳戶。繳納稅收和罰款后,它可以成為普通帳戶。
此外,公司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系統向工商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工商局會隨時進行抽查。未公布的工商局將給予行政處分,并列在異常操作列表中。情況嚴重,公司的法人和負責人不能擔任新公司的法人和負責人。公司的股東將被列入黑名單,并進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這將影響公司和貸款。
如果公司運營異常,該怎么辦:
1.注冊后暫時未投入生產或運營的公司還需要建立賬簿,申報稅收和提交年度報告。
2.如果沒有生產和運營,則可以選擇“零聲明”。
3.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剩余價值”,請盡快取消或轉讓。
4.取消時,必須先到國家稅務總局取消稅收,再到工商局取消工商登記。那些擁有社會保障和進出口管理權的人還必須分別執行注銷程序。
11月27號,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爭議案的結果。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爭議案基本案情申請人:國家游泳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周曉揚爭議商標: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一、當事人主張: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由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經營、管理機構?!八⒎健笔巧暾埲霜殑摰囊茉煸~,已經與2008年奧運會標志性奧運場館國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聯系,成為奧運場館名稱和未注冊商標,由被申請人注冊和使用,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
2003年初國家游泳中心設計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開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確定為國家游泳中心實施方案,對于這一歷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電視臺、網站等眾多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被申請人在申請爭議商標前,不可能不知曉“水立方”這一名稱,因此是典型的惡意搶注行為。
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11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于第3類肥皂、洗發液等商品上。商評委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可歸結為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奧運會標志性建筑物——國家游泳中心的名稱,這一事實已為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被申請人將“水立方”注冊為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商品與奧運場館國家游泳中心相聯系,認為該商品為奧運會指定商品或與奧運會有某種關聯,從而發生對產源的誤認,進而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
典型意義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界定從立法結構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作為禁用條款,該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了有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但鑒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將所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舉,因此,該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更像是一個“兜底”條款。
即如果出現了第十條第一款前七項及第八項“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之情形,當然適用該條款,如果出現列舉情形之外但又確實有違主流的道德觀念、有損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來制止商標的注冊,以預防產生消極、負面的社會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其他不良影響”所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樣的,簡言之,“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商評委2005年12月頒布的《商標審理標準》中列舉了“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二)有害于種族尊嚴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的:(四)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本等單位或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五)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六)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標記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誤導公眾的:(八)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將奧運會標志性場館名稱“水立方”作為西寧商標注冊,易使消費者認為其商品與奧運會有某種聯系,從而誤導公眾。
此種情形雖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之情形,但爭議商標的注冊確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從而誤導消費,影響消費者利益和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本案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二、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的條件
1、“不良影響”條款的調整范圍?!安涣加绊憽弊鳛椤瓷虡朔ā档?0條第1款的組成部分,屬于絕對理由條款,“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圍之內,如僅涉及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內容,由于商標法已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安涣加绊憽睏l款不同于其他條款維護權利人商標權等在先權利的立法宗旨,側重維護國家、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據該條款提出商標撤銷申請商標的主體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銷申請的主體是國家游泳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其雖然為“水立方”的經營、管理機構,但其提出的爭議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與奧運會相聯系,易誤導公眾之主張,屬公共利益之范疇,并非主張其特定的民事權益,故本案屬于“不良影響”條款調整范圍。此外,如果一個商標對商品或服務具有描述性,整體缺乏顯著性,同時也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相關特點產生誤認,此種情形下應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顯著性條款,而不應適用不良影響條款。
2、只需存在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商標法“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標的注冊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產生負面的影響。而且“不良影響”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標審查機關只需論證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會對國家、社會、公眾產生不良影響的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有不良影響的實際后果。
3、構成“不良影響”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體的判斷依據,而現代社會價值觀日益多元化,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有一定難度。個人認為應從幾個方面考量:一是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一般利益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慮商標的常見含義。通常應考慮一般社會公眾或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程度,在多個含義中考慮其主要含義,以一般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為主要考慮因素,而無需考慮注冊人的設計理念和主觀心態,也無需考慮商標注冊人放棄該商標部分文字專用權;三是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歷史背景、社會觀念、市場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以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水平、道德價值觀念為標準,全面考察商標的使用或注冊是否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綜合評述從該案的審理可以看出,“水立方”雖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但它屬于奧運會這一國際性體育活動的標志性建筑物之一,與奧運會有著特定聯系。類似的標志主要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或其它公益活動的會徵、吉祥物、宣傳語或其它標志物,如“世博會”會標等,此類標志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亦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將此類標志注冊為商標,客觀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應予以制止。
鑒于《商標法》對此種行為并無明確規定,但又確屬不應注冊為商標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由此我們亦可認識到設立該條款作為“兜底”條款的必要性。
西寧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辦理變更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于商業品牌的塑造進行了大力支持,而商標就是品牌塑造的基礎之一,那么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辦理變更嗎?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辦理變更嗎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辦理變更嗎?商標注冊過程中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主體(即申請人)或者申請地址。
(一)公司名義申請商標的要申請變更,一般是原申請主體公司執照的名稱或者地址發生了變更;(二)個人名義申請商標的要申請變更,一般是轉讓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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