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商標不被異議撤銷?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創辦自己的企業,而被稱為企業“金卡”的商標正是連接企業與客戶的紐帶。商標作為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代表著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過,不少企業認為,只要青海商標注冊成功,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然而,在商標的實際使用中,商標糾紛、商標撤銷、商標侵權等問題也層出不窮。直接導致企業商標不能正常使用,甚至造成企業整體收入下降。那么,商標注冊成功后,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保證商標不被異議撤銷呢?本文就商標使用中的注意事項作一簡要介紹。
商標注冊成功后,可以嗎?小心商標被異議撤。
一、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不得自行變更;變更注冊人的姓名、地址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變更注冊商標的申請。
二、商標注冊人超出《商標注冊證》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的,冒充注冊商標是違法行為。
三、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案和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
四、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圖形或者組合;有變化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注冊。
五、商標注冊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協議,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轉讓。商標局審查簽發商標轉讓證書后,商標權歸受讓人所有。
六、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一年向商標局提出續展申請。
七、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無正當理由自核準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撤銷。
八、注冊商標可以作價或者質押。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商標局應當予以公告。
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標許可證。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貨物質量,并在使用注冊商標的貨物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貨物的原產地。
2014年10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華,專利管理司副司長曹東根,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談判大廳召開《關于知識產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新聞發布會。會議明確指出,《意見》的發布,是根據國務院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需求的全面調查。
會議強調,國家應從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動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知識產權是小微企業快速成長的動力。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1-6月,國家專利質押融資額超過235億元,同比增長124%。截至上半年,全國34個城市實施了專利實施保險,共為專利實施保險提供風險保障9505萬元,為744家企業的2496項專利提供風險保障和保險服務。
基于以上數據研究分析,中小企業質量和創新能力不斷提高。隨著未來競爭模式的改變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企業需要更加重視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如果中小企業不重視專利申請、青海商標注冊,著作權保護等知識產權問題,則會在今后的發展中處于被動地位,甚至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約1170萬戶,約占企業總數的77%。據統計,我國小微企業已完成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
顯然,我國小微企業是新的發展力量,是就業的主渠道,是創新的重要源泉,是國家從資金到政策大力支持的對象。同時,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小微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將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優勢。一項知識產權專項調查發現,擁有專利的企業,包括小微企業的利潤率是沒有專利的企業的7倍,即利潤率遠大于沒有專利的企業。
因此,通過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是有空間的,也是一項需要加強的工作。商標、著作權實行“三合一”管理,符合國際慣例,減少了為客戶辦理手續,縮短了辦理時間,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從青海商標注冊的角度而言,根據商標法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從商標注冊的角度而言,根據商標法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但在商標審核業務中審核人員由于知識及經驗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標準及時駁回此類不符合要求的商標。
其實將品質特征用語注冊成商標,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該商標的保護范圍,但是實際上從商標法的角度而言,該品質特征用語并不能阻礙其經營者對該品質特征用語的正常使用。例如,在周某與廈門鷺巖茶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一案中,周某將“巖韻”一詞注冊成商標,但是該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確認一二審法院關于“巖韻”一詞屬武夷巖茶特征用語的認定正確,周某雖然對于“巖韻”一詞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無權干涉其他經營者在生產、銷售中對“巖韻”一詞在描述產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從商標推廣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經營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該產品特征性用語時,該商標的對商標專用權人所產生的特有符號意義也將因此被弱化。當然,我們從商標審核的角度而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并非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標涉及產品特征表述的的異議條件下,被認定為無效商標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專利申請時,專利的意義在于“公開換保護”,即是申請的專利內容會為公眾所知,處于只要你想查就能查的到的狀態,盜用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如果“盜用”發生在申請專利之前,即專利申請日之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文件)申請被受理日之前
申請專利被商用投放社會而公開的,會導致申請專利喪失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要件。
如果申請人本人原因造成發生如上盜用的,也會是這樣后果。
“盜用”發生在“專利申請日”之后,如果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人(或稱權利人)有權:要求盜用者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之日起因盜用而造成專利權人的損失。
如果申請人獲得的是發明專利(排除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由于申請人申請時在專利審查階段公開了其發明(“申請公開制度”: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后進行公開的制度),申請人的申請授權后,申請人不僅有以上所述的權利,還有權要求盜用者支付自申請被公開之日到公告授權日之間使用其發明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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